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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缘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及对策
作者:星 华 责任编辑:祝新汉 来源:《铁军》2012年第5期 日期:2013-10-29 浏览次数:7767
正值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际,2012年1月3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四名议员登上了钓鱼岛宣示其主权,给中日关系掀起了新的波澜。1月29日,日本政府宣布已对钓鱼岛周边部分岛屿完成了暂命名,计划在年内最终决定正式名称,并在日本地图中进行标注。这让人又回想起2010年12月石垣市议会通过了将1月14日定为所谓“尖阁诸岛(注:即钓鱼岛)开拓日”的条例。这一切表明,随着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双方围绕东海海洋权益尤其是钓鱼岛主权的争端正在愈演愈烈。
东海的军事地理概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侧的太平洋边缘海,介于北纬23°00′~33°10′,东经117°11′~131°00′之间。东海北与黄海连成一片;东北以韩国济州岛东端至日本九州岛长崎野母崎角连线为界与朝鲜海峡相通,并与日本海相邻;东由日本九州岛、琉球群岛和我国台湾岛环绕与太平洋分隔;南以福建、广东两省海岸交界处至台湾岛最南端鹅銮鼻连线为界与南海毗连;西依上海、浙江、福建海岸。海区较黄海、渤海开阔,东北至西南伸展长约1300千米,东西宽约740千米,面积77万平方千米,平均水深370米,最深处是东海海槽(日本称冲绳海槽),最大水深2719米。
东海位居我国海区的中部,西濒我国重要经济区——华东地区的前方,扼太平洋西部边缘海南北航路要冲,是东北亚与东南亚海上联系的纽带,也是我国进入太平洋的重要海域,战略地位重要。东海不仅平时是我国海防的中心环节,而且战时对我海上南北兵力机动和保障沪、杭、宁地区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中日东海主权与海洋权益之争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处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被发现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这使中日两国关于东海海底资源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归属争端浮出水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双方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矛盾与分歧日渐突出。
1.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上的不同主张与分歧
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上的不同立场与主张表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双方各自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中方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即以东海海槽(日本称冲绳海槽)为界划分两国大陆架;日本则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以东海海域的中间线为界。日方的划法把中国大陆架相当大的一部分划归日本,使其能够占有约65万平方千米的大陆架,超过日本本土的1.7倍。
第二,在中日之间是否拥有相同大陆架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认为,从地质构造和地形上来看,东海大陆架与东海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东海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日方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的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折皱、凹陷,在划界时并不一定是决定因素。
第三,在划界基点上立场相反。中方认为无人居住的小岛本身不应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权权利。日方则坚持以无人居住的男女群岛和鸟岛为基点,按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
第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领土主权争端。中方坚持并恪守“搁置”钓鱼岛主权争端,在东海划界时不以这些岛屿为基点。日方则认为在钓鱼岛主权上不存在争议,主张钓鱼岛在划界时应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2.亚太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钓鱼岛主权争端复杂化
历史上,钓鱼岛列岛明确为中国领土,晚清时期被日本窃取。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国单方面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列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二战后,美国出于亚太战略的需要,将日本纳入其亚洲反共前沿基地。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
冷战结束后,随着苏联威胁的消失和中国经济的发展,亚太地区战略格局发生了转变。美国公开将中国视为潜在的威胁,“中国威胁论”在日美两国甚嚣尘上。特别是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中国为震慑“台独”势力,在东海海域举行军事演习之后,日美两国迅即发表《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将冷战时期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亚太地区。美国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上的立场也由“中立”倒退到偏袒日本。
“9·11”事件后,美国为应对来自所谓的“不稳定弧”地区的威胁,进一步抬升了日本的战略地位。日本借机不仅加强了对钓鱼岛的监视与实际控制,而且还加大了对东海大陆架勘察的力度,以期在东海划界争端中捞取更大的实际利益。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亚太战略的调整,使日本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从而增加了中日解决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复杂性。
3.日本挑起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中方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主张,并从20世纪70年代在我国的大陆架范围内进行油气资源勘测。随后,我国先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并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等油气田。这些油气田都位于大陆架中间线中方一侧。
2004年5月,日本媒体用煽动性文字恶意炒作正在兴建中的中国东海春晓油田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把东海争端上升到两国根本利益冲突的层次,要求政府捍卫日本权益。由此,东海大陆架争端开始提升到中、日两国官方层面。日方无理要求我方停止作业,并提交相关表明海底矿床结构的数据等,遭我方断然拒绝。此后,中、日就东海问题又进行过多次磋商,日方态度日趋无理与强硬,我方则据理维护自己的权益。日方在东海大陆架油气开发中的无理挑衅,表明其不仅想争夺那里的资源,更重要的是想多占东海大陆架主权的野心。
对解决东海争端的几点思考
面对当前东海争端的艰巨形势和现实挑战,特别是在海洋权益已提升为国家核心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研究提出全面有效的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策略,方能为解决东海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1.务必长期高度警惕日本扩张意识
日本的地缘战略理念中有强烈的向外扩张意识,随着经济实力的迅速膨胀,日本试图谋求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和军事地位。日本在追求政治大国地位,特别是亚洲主导地位的过程中,视我国为潜在对手。在东海问题上,日本除争夺能源之外,其深层目的是构筑一道自台湾至日本本岛的封锁线,谋求遏制中国影响力突破近海。因此,就地缘政治而言,日本的挑衅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对此我国应保持高度警惕。
2.积极从各方面宣传,争取国际舆论的公正
由于存在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中日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重大影响。特别是在钓鱼岛已被日本非法控制的情况下,我国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不仅会被日本曲解,而且在国际上也将处于被动。为此,必要时选择通过国际法庭、海洋法法庭等机构,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争端,对我国来说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2012年3月3日凌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国国家海洋局对中国海域海岛进行了名称标准化处理,其中包括中国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这是我国迈出的积极的一步。
3.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海上执法力度
我国主要的海洋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总体比较陈旧,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需要。因而必须抓紧制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配套法规,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完备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应消除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填补立法空白,建立更加具有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为中国的海洋综合管理奠定法律基础。发达国家海上执法人员都有执法手册,对照法规处理争议,无须请示,效率极高。日本通过立法加紧对我岛屿的争夺,我们也应针锋相对,就像当年出台《反分裂国家法》一样,明确武装保卫海疆的底线,也为相关部门和军队行动提供依据。另外,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们的海洋执法队伍在统一性、系统性以及技术装备的先进性上还有很大差距,必须科学规划、理顺编制、明确分工、加大投入,从而提升海洋维权执法力度。2012年3月16日,由中国“海监50”、“海监66”两船组成的中国海监定期维权巡航编队,抵达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绕岛巡航,这是值得称道的。
4.随时准备应对中日海上冲突
由于中日在东海问题上的根本性分歧,双方有引发冲突的潜在可能性。在我东海经济活动不可能停止的情况下,军方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所有活动应尽可能限制在我军事力量保护的范围之内,最好是限制在国际法规定的我军事力量保护的范围之内。其次,军方还要建议地方部门和民间组织,在东海实施各种民间、经济活动之前,应向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其具体内容和目的,确保我方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第三,我方的军事行动要有法律依据,应避免在采取军事行动时出现法律和公约方面的明显漏洞。
5.加快建设强大海军,为海洋争端的最终解决提供坚强后盾
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端,并不意味着放弃武力。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强大的军事实力,海洋争端是不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的。特别是当前美国重返东南亚,南海争端也愈演愈烈,日本海上实力不断扩充并特别加强钓鱼岛海域的军事部署,表明谁都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利益,使用非和平手段也可能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因此,为维护我国的岛屿主权和东海权益,离不开具有远洋作战能力的航空母舰、大型舰艇及远程飞机,离不开强大的、现代化的海军。为此,我们在这方面也应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