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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的拷问 正义的宣判
作者:裸 枪 责任编辑: 来源:《铁军》2016年第4期 日期:2016-12-28 浏览次数:7767
狼牙山五壮士雕塑
2015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前《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在微博宣布其与《炎黄春秋》黄钟、洪振快因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所起纠纷一案胜诉。
事件起因源于《炎黄春秋》杂志主编洪振快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梅新育转发微博批驳:“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郭松民发微博支持梅新育:“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之后,梅、松二人遭黄钟、洪振快二人起诉。
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钟负担150元,由洪振快负担150元。由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
郭松民说这是一份非常专业同时又非常富有历史和人文内涵的判决书,必将载入新中国司法史!
据说,宣判后神情极为沮丧的前《炎黄春秋》执行主编黄钟质问审判长:“我也是学法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提共产党的历史?”
审判长回答:“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
我不曾想,这位自诩“我也是学法律的”黄某竟然无知到这等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缔造的人民共和国。庄严的国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诉讼的内容涉及到中共党史和共和国历史,这都是不可以搞历史学虚无主义和恶意解构的。法律不允许,人民也不答应!
一段时期以来,历史虚无主义横行。他们打着解密、揭秘、解构、细节的幌子,对中国历史上的英雄人物任意涂改抹黑。他们罔顾历史、颠倒黑白、无耻解读、恶意引导,将脏水不断的泼向我们的英雄和烈士,使不了解历史的年轻一代丧失判断力,对自己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产生困惑和质疑,打击民族自信心。他们意欲何为?
龚自珍对此早有论断:欲乱其国,先去其史。
中国历史上从来不乏文化汉奸!今天同样如此。
但是历史也同样告诉我们,他们从来也没有好下场!
我们今天的生活,是无数英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我们珍惜今天的生活,更应该尊重和怀念那些先烈。
今天的宣判,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能够体现大多数人民维护烈士声誉的意志的。我们理应为此次判决欢呼。
但是这场诉讼也是悲哀的。悲哀之处在于,一个强烈维护烈士情怀和言行的人要站到被告席上去接受裁决!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诚然,人民没有忘记他们,人民在用自己的方式缅怀和捍卫。但是这远远不够,因为这不应该仅仅是民间自发行为而应该是国家行为!
中国如今正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我希望能够以立法的方式去保护英烈的权益。让那些试图抹黑英烈的人有所畏惧,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竟然堂而皇之的当原告。他们才应该坐上被告席!